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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概述
近年来全球经济的稳步增长导致许多国家普遍出现能源短缺现象,为了解决全球能源短缺问题,减轻石油价格暴涨及其资源的有限性和大量能源消费所导致的对环境的压力,各国纷纷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以及对现有能源进行保护,而且一些发达国家重新加强对于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重视和支持并努力在短期内寻找到前景看好的可再生能源。
迄今为止全球包括水电、光伏电池、风力发电、生物质转换技术和地热发电在内的五种可再生能源技术达到商业化或接近商品化水平。1990年世界可再生能源供应量达到2143Mtce,占世界一次能源总供应量的17.3%,其中生物质能占9.2%,水电占5.8%,其它可再生能源占2.3%;预计2020年可再生能源供应量将达到4000Mtce~4857Mtce,约占世界一次能源总供应量的21.1%~30.3%。同时发达国家正是采取一些正确的措施才得以使可再生能源技术得到迅速发展。
首先是明确的目标,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和计划,明确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要求达到促进和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973年美国制定政府级阳光发电计划,1980年又正式将光伏发电列入公共电力规划,累计投资达8亿多美元,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一项新的光伏发电计划,要求到2000年太阳电池总产量达到1400MW,同年美国《能源政策法》明确要求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供应量要比1988年增加75%。奥地利要求生物质能开发量要占到全部一次能源需求量的20%;日本政府制定的《新日光计划》要求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供应量和常规能源的节能量要占能源供应总量的10%,2030年达到34%。
其次是巨大的投入,以前只有少数国家政府资助光伏电池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基础研究,近年来各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的拨款急剧增加;1992年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继续保持增强势头,美国政府大幅度增加节能和洁净能源项目预算,欧盟制定的“研究与技术发展计划”中用于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的总费用也大幅增加。同时实施优惠政策也是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技术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从财政和金融方面采取刺激措施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提高市场渗透率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政策手段。
在商业化初级阶段,由于新技术的价格承受力与政府推广目标之间存在差距,政府的支持往往是市场发育的关键因素。其中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税收优惠,即对可再生能源设备投资和用户购买产品给予税额减免或税额扣减优惠。日本、韩国将征收石油进口税的部分收入用来补贴可再生能源项目;丹麦政府根据风力发电技术发展的阶段和获益情况制定不同的激励政策;德国对风力发电设备生产实行投资补助,初期为投资额的30%,以后为24%,现在为17%。其次为政府补助,例如日本政府为太阳能热利用装置给予补助。同时还包括低息贷款和信贷担保优惠政策,日本政府对住宅安装太阳能系统给予低息贷款。美国能源部促进私人企业开发利用地热和生物质能,为地热利用项目提供5亿美元贷款担保,为生物质制取乙醇提供2.4亿美元贷款担保。
同时发达国家还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因为大多数可再生能源属于资本密集技术,投资风险较大,需要政府支持,而对高风险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按创新技术项目对待是相对有效的解决办法。各国据其税制采取不同的做法,在美国风险投资基金促使风电场迅速发展,一些公司还建立为期10年的住宅太阳能专用基金。加速折旧也是经验之一,其中加拿大允许大多数可再生能源设备投资在3年内折旧完毕,美国规定风力发电设备可在5年完全折旧,德国允许私人购置的可再生能源设备的折旧期为10年。最后开拓国际市场是发达国家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可再生能源是迅速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发达国家为保持其优势技术的领先地位,通常选择一至两项技术,从研究开发、产业化到出口均给予重点扶持,如德国和意大利的光伏技术、丹麦和荷兰的风电技术、加拿大的太阳能热利用、瑞典和奥地利生物质能技术以及美国对所有可再生能源技术加以支持等。目前美国可再生能源工业有数千家公司,年销售额超过50亿美元,并为开拓其国际市场成立可再生能源贸易委员会。
除上述措施以外,发达国家还采取重视资源调查与评价、严格设备的规范和标准、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等举措,包括对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数据库,为民间开发利用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提供依据,制定太阳能和风能设备、被动太阳房的效率和可靠性标准、规范和测试程序,建立广泛而可靠的信息系统,实施多种形式的培训计划以及设立统一的专职机构等,而这些措施对能源的发展预测、规划以及项目的设计和评估,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管理和协调起到积极与重要的作用。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迅速发展过程中,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实施正确的举措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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